【宿迁】关于印发宿迁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节选)

招聘动态 时间:2018-09-26 来源:转载 作者: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核心提示

宿迁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扶持引导补贴、元旦春节期间对就业困难人员生活困难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

(一)就业技能培训

1.补贴对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对象为低收入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的,可申请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农村家庭中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城市低保家庭中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职业培训机构在培训期间垫支生活费的,可代为申领生活费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包含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

企业吸纳五类人员就业,履行预申报手续开展岗前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2.补贴标准。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按照《宿迁市培训工种和补贴标准目录》给予补贴(以下简称《目录》,内容见附件2)。

农村家庭中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城市低保家庭中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培训期间,可按照不超过每人每月2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录用五类人员,在劳动合同(1年以上期限)签订之日起1年内,组织新录用的五类人员参加《目录》所列工种岗前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不超过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3.申领和支付。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行获证后补办法,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应由个人先支付培训费用,取得合格证书后3个月内,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未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应持本人学籍证明或相应学历的毕业证书,下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建档立卡低收入家庭子女还应提供低收入人口证明材料。

对于基础管理工作较好、具备条件且承担政府购买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垫支培训费的,可代为申请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包括: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开班审批表、教学计划、发证花名册(含电子版)、学员身份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代为申请协议、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城市低保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申请生活费补贴还需提供户口本和低保证。

企业组织新录用五类人员参加岗前技能培训,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人社部门进行预申报,并在开展培训前提交以下材料: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及学员《就业创业证》、学员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协议等材料。取得合格证书后3个月内,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花名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以上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企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二)创业培训

1.补贴对象。具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含毕业前2年的在校大学生),参加经人社部门认可的培训项目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2.补贴标准。创业意识(GYB)的补贴标准为300/人;创业培训(SYB)的补贴标准为1000/人;创业模拟实训、改善企业培训(IYB)和发展企业培训(EYB)的补贴标准为600/人。

3.申领和支付。创业培训补贴实行获证后补办法,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向培训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在校大学生提供学生证,下同)、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以及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等。

对于基础管理工作较好、具备条件且承担政府购买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垫支培训费的,可代为申请创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包括: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开班备案表、教学计划、学员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创业培训学员成绩汇总表(含电子版)、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协议、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

以上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企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三)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1.补贴对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在职职工;企业生产一线岗位职工参加紧缺型职业(工种)培训,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组织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且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工种)的企业生产一线岗位职工通过培训,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紧缺型技能人才获证培训);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的高级技师(以下简称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赴海外培训的企业生产一线高技能人才及省重点以上技工院校实习指导老师。

紧缺型职业(工种)由市人社部门每年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市(县)区域经济发展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历史经典产业等发展情况在省目录内选取一定数量的工种作为市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实施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企业的认定由市人社部门汇总,报省人社厅认定。

2.补贴标准。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一般可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控制在4000元之内,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培训后未能取得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紧缺型技能人才获证培训、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2号)的有关规定和培训成本(包括教师授课费、课程学习费、教材购置费、实训耗材费、鉴定考核费等费用,不含用于培训人员的食宿费、交通费、通讯费开支),按不同职业(工种)确定,并编制《培训专业和补贴标准目录》和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赴海外培训补贴标准,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每年公布的标准执行。

3.申领和支付。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

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实行先支后补、按年度事后结算的办法,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有关备案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年度培训任务完成后由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备案材料包括:学徒培养计划、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学徒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材料包括:除前述备案材料外,还应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紧缺型技能人才获证培训、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申领和支付,按培训组织实施的不同方式分别采取下列办法: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按规定组织开展本企业上述培训的,由企业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不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依托具备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本企业上述培训的,企业直接或委托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或受委托的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个人参加上述培训的,可直接或委托培训机构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或受委托的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申请补贴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凭证材料。个人申请培训补贴资金的,还应提供由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代为申请补贴协议》。

海外培训补贴,由选派单位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资助高技能人才赴海外培训批准书》和相关发票复印件在培训结束后到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拨付。

上述承担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须由当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培训资格认定。建立年度评估机制,签订培训承诺协议,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进行一次公开招投标。

劳动者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职业培训的,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同一年度参加不同职业(工种)培训的,每人每年最多享受一次补贴。职业培训补贴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享受培训补贴的年度以考核发证时间为准。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下同)金额高于补贴标准的按照补贴标准予以补贴,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发票金额据实补贴。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为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五类人员。五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的,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补贴标准。五类人员鉴定合格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最高按照初级130/人、中级170/人、高级250/人标准给予补贴。

3.申领和支付。五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应由个人先支付鉴定考核费用,鉴定考核合格后3个月内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对于基础管理工作较好、具备条件的承担政府购买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垫支鉴定费的,可代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材料包括: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发证花名册(含电子版)、学员身份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代为申请协议、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

以上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创业者。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界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4050人员、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残疾人、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以及登记失业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农村零转移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劳动力(下同)。

企业(单位)招用或政府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创业失败,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2.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的险种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项。

企业(单位)招用或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对按照企业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执行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的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创业失败人员按实际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申领和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向人社部门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和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还需另附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协议、用工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名单以及派往工作岗位等材料。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还需提供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具体范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材料等证明材料。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时,需提供如下材料: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本人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账(单)、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等凭证。

就业困难人员或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时,需提供如下材料:身份证、《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申请认定表》、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创业失败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时,需提供如下材料: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核准通知书、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创业期间纳税凭证,失业期间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以及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以上材料按季度申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八条  创业扶持引导补贴

创业扶持引导补贴包括一次性初创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创业项目征集和推荐补贴、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补贴、创业孵化补贴等项目。资金补贴按照《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创业引导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宿人社发〔2016189号)执行。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2.补贴标准。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其工资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3.申领和支付。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安置人员花名册、安置人员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签订的劳动合同、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及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等。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还需提供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具体范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材料等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条  就业见习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包括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和一次性见习补贴,资金补贴按照《关于印发〈宿迁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宿人社发〔2017138号)执行。

第十一条  求职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院校)、技工院校高级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本省户籍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属于特困人员的毕业年度毕业生,可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存在身份重叠的毕业生,只能按一种身份享受补贴。

2.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1500/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3.申领和支付。毕业生应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学籍证明、低保证明(残疾证或国家助学贷款合同)、个人银行账户,填写《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学校对材料初审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上述材料连同申请人员花名册、公示情况说明报送所在地人社部门复审确认。

市县属院校报送的材料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资金。省部属高校(技工学校、特殊教育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报送的材料经当地主管部门复审后,将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和花名册报省教育厅汇总;省部属技工院校报送的材料经当地主管部门复审后,将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和花名册报省人社厅汇总。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提供的汇总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学校,再由学校支付到毕业生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1.补助对象。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人社基层平台和其它就业服务社会组织。

2.补助标准。财政部门应对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人社基层平台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基本支出和必要的项目支出经费,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就业、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维护、政府开展就业创业创建工作奖补以及购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等。

对暂未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的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由市、区根据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成功就业人数、单位和个人档案托管数量(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等因素确定;对暂未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的人社基层平台补助标准由市、区根据购买人社基层平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等因素确定;其它就业服务社会组织补助由市、区按成功介绍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人数及每人每年享受一次不超过50元的标准等因素确定。

3.申领和支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人社平台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补贴时,需提供相应的基础数据资料和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其它就业服务社会组织需向人社部门提供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成功介绍就业人员花名册(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及劳动合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副本和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基层人社平台和其它就业服务社会组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三条  元旦春节期间对就业困难人员生活困难补贴

1.补贴对象。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后,两年内仍未实现就业且家庭贫困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生活困难补贴。

2.补贴标准。根据当地生活水平、资金总额、享受人数等因素确定。

3.申领和支付。各基层人社平台,对本辖区内当年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入户调查,调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调查表》、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符合条件人员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公示情况说明上报所在地人社部门复审。

以上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和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补贴

1.补贴对象。经省级认定的创业基地和大学生创业项目。

2.补贴标准。创业基地获评省级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创业项目获评省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的,给予10万元的补贴。

3.申领和支付。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和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由基地或项目单位(所有人)自主申报,在区(园区、新区)人社部门现场核查推荐和市人社部门材料初审的基础上,经省级评审、公示后认定。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和省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在区(园区、新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考核评估基础上,可分2期拨付补助资金,时间跨度不超过2年。

第十五条  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奖补

1.补贴对象。经省级认定的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

2.补贴标准。获评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给予5万元奖补;获评省级创业型社区(村)给予2万元奖补;获评省级创业型园区给予10万元奖补。

3.申领和支付。符合条件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和省级以上园区自主申报,经区(园区、新区)评估推荐、市级审核、省级评审及公示等环节,由省人社厅认定为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申报材料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建设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49 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