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南京市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招聘动态 时间:2018-09-25 来源:转载 作者: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核心提示

关于调整南京市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关于调整南京市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

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81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121”战略,进一步加大人才安居工作力度,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在宁就业创业,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14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高校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76号)要求,现就我市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政策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全日制职业院校毕业并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2、毕业2年内在我市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或在宁自主创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3、在宁无自有住房(或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一套住房),且租房居住。

以上条件需同时具备。

在宁部、省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新就业大学生符合条件的,可比照我市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政策提出申请。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博士每人每月1000元、硕士每人每月800元、学士(含高级工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者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通过我的南京手机APP扫描二维码完成身份认证,在网上填报申请或直接在我的南京手机APP完成申请,并上传以下材料:(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海外学历学位认证)或职业资格证书;(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住房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等材料。 

2、审核。市人社部门受理后,对申请人身份及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市税务部门划分企业纳税所属区,市公安部门负责核查户籍、居住信息,市房产部门负责核查房产交易备案和住房保障等情况,区(园区)人社部门负责核查申请人学历学位和租赁合同,审核结果报市人社部门。审核通过的,市人社部门将名单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纳入租房补贴发放范围,由市人社部门通知市财政部门及所在区(园区)人社部门。

3、发放。各区(园区)人社部门收到财政核拨资金后,于每季度首月底前将上季度补贴发放至个人社会保障卡。 

申请人租住地、就业单位变更的,应及时上网报备。 

四、其他 

1、租赁补贴由市、区(园区)共同承担,其中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区由市财政承担30%,区财政承担70%;其他区(园区)由市财政承担50%,区(园区)财政承担50%。江北新区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2、住房租赁补贴和我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享受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3、各区(园区)要建立核查机制,定期对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情况进行抽查。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