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关于苏州市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招聘动态 时间:2018-09-25 来源:转载 作者: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核心提示

关于苏州市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

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158号)精神,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高质就业,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结合《关于完善苏州市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苏人保就〔20188号)要求,现就苏州市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不超过2年的全额补贴,符合条件的给予岗前培训补贴。

(一)小微企业的审核

小微企业审核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所属行业、规模大小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中小企业声明函(苏州市中小微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至参保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小微企业申请审核手续。

(二)享受政策的基本条件(同时满足)

1.小微企业须通过参保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

2.小微企业新招用的须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3.小微企业须与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三)补贴政策的执行标准

1.岗前培训补贴

小微企业与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后,委托市人社部门定点培训机构(参照苏人保职〔20134号文确定的外来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技能提升培训,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中级)的,培训补贴按照苏州市区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执行,最高不超过500/人。对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职业能力鉴定,对实施技能鉴定考核部门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参照《关于开展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资金补助的意见》(苏劳社技〔2006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2.社会保险补贴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根据小微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以享受全额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当年我市企业参保单位实际缴费基数,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合计比例计算。补贴期限按照实际发生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24个月)。

3.一次性奖励补贴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苏州籍高校毕业生且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按每吸纳一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补贴。

(四)补贴的申请和发放

1.补贴的申请

苏州市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申请享受岗前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奖励补贴,应于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满两年后的次月(如双方在两年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次月),由小微企业统一至参保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补贴申请手续。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小企业声明函(苏州市中小微企业认定申请表);

2)招用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

3)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复印件;

4)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5)申请岗前培训补贴的还需提供本企业组织新招用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技能提升培训的证明材料及高校毕业生获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申请一次性奖励补贴的还需提供新招用的毕业年度苏州籍高校毕业生的家庭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

7)三份《苏州市      (县市/区)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

2.补贴的发放

参保地人才服务机构对小微企业提供的相关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参保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复核,对确实符合发放条件的,将相关补贴按实一次性划转至小微企业账户。

二、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

对企业每年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10人及以上(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除外),且劳动合同履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均满1年及以上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就业奖励。

(一)享受政策的基本条件(同时满足)

1.企业新招用的须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2.在同一个自然年内(即11日至1231日)招用;

3.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至少满1年;

4.均以非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在本企业工作。

(二)补贴的申请和发放

1.补贴的申请

符合申报条件的我市企业应于每年的第一季度至参保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补贴申请手续。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招用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

3)招用的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4)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5)两份《苏州市      (县市/区)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奖励补贴申请表》(见附件3)。

2.补贴的发放

参保地人才服务机构对企业提供的相关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发放条件的,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没有异议的,将补贴按实一次性划转至企业账户。

三、其他

(一)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后一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含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毕业后一年内的起始日期以毕业证书记载日期为准。

(二)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对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享受。

(三)申报单位、个人及有关部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补贴的,弄虚作假、渎职、冒领补贴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文件涉及的相关补贴资金按原渠道列支,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和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今后,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有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保就〔20139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苏人保就〔2013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苏州市中小微企业认定申请表)

2.苏州市      (县市/区)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

生补贴申请表

3.苏州市      (县市/区)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一

次性就业奖励补贴申请表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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