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扶持创业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招聘动态 时间:2018-09-25 来源:转载 作者: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核心提示

盐城市扶持创业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盐城市扶持创业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管理

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创业孵化工作,加大扶持创业力度,强化创业指导服务,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主要指本市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高校(职技院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优扶对象及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有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

    第三条 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大学生创业专项资助、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初次创业补贴、创业项目征集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场所租金水电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载体建设奖励、创业型城市创建等。

第二章 创业专项资金筹集

    第四条 创业专项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和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市本级首次筹集1000万元设立市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以后每年根据需要予以增补。各县(市、区)从今年起根据辖区内人口总数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元的标准设立扶持创业专项资金。

第三章 创业专项资金使用

    第五条 创业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大学生创业专项资助
    对入驻市区省级、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园区(基地)两年以上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市创业专项资金进行无偿资助,标准分别为5万元和10万元。对入驻市级以下大学生创业园区(基地)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由所在县(市、区)创业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二)扶持创业补贴(补助)
    1、创业培训基地建设补助。鼓励本市定点培训机构争创省、市级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市创业专项资金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补助。
    2、初次创业补贴。对初次依法自主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由所在县(市、区)创业专项资金给予3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3、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盐城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4、创业实训基地建设补贴。对市区企事业单位、驻盐高校(职技院校)投资新建、改建的创业实训基地,安排高校(职技院校)在校生和毕业生、城乡有志创业者进入基地创业实训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认定后,由市创业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新建的15-20万元、改建的8-10万元。
    5、创业实训生活补贴。利用本市已建成的创业实训基地,对经审核有明确创业意向、毕业后5年内来盐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定期限的创业前实训。在实际实训时间内,由创业实训基地所在县(市、区)给予每人每月400元的生活补贴。
    6、创业场所租金、水电补贴。对毕业后5年内来盐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市政府盐政发〔2009〕74号文件规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自行解决生产经营场所,且正常运营达1年以上的,由所在县(市、区)创业专项资金按每年2000-5000元的标准给予场租、水电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7、扶持创业社保补贴。对高校(职技院校)毕业生在毕业后5年内成功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由创业项目所在县(市、区)参照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8、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对本市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入驻省级以上(含省级)创业园区的创业者,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发放额度为20万元,按规定给予贴息;创办智力型、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200万元,按规定给予贴息。
    9、创业型街道(镇)创建补助。通过开展“创业型街道(镇)”创建活动,推进创业型城市(县)建设。对创建达标并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验收的街道(镇),由市创业专项资金给予5万元的补助。

    (三)创业载体创建奖励
    对各类组织通过自身努力创成省级和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实训示范基地、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博士后工作站的,由市创业专项资金按每创成1个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市级以下创业载体创建奖励由县(市、区)组织实施。

    (四)创业项目征集奖励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市创业项目征集推介活动,评选一批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创业项目。对本年度评选出的前20个优秀创业项目,按每个2万元的标准,由市创业专项资金予以奖励。

    第七条 申请扶持创业专项资助、补贴(补助)和奖励资金,须填写相关申报表,报市或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 创业专项资金管理

    第八条 创业专项资金设立财政专户,建立严格的基金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创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同级财政、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