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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讶!公司年终奖发错了,事后竟要收回!员工们都懵了!
小文 2018-01-12

今天是元旦小长假结束的第一天

相信勤奋的大家现在该上班的在上班

该上学的也去上学了吧




眼看下个月就要过春节了

不知道大家此刻是否为年终奖

在作最后的一搏呢?


然而,有家公司

竟然已经开始发放年终奖了

这本来是件值得庆祝的事

但是这家公司的员工们却高兴不起来

到底是为什么呢,难道是钱发少呢?

我们继续往下看!




(温馨提示:请在wifi环境下观看)



小真(化名)的朋友小东(化名)在东莞某政府服务热线工作,2017年12月27日 小东收到了一笔银行汇款。当时收到账说是年终奖9000多。





但就在收到奖金的第二日,小东公司临时开会告诉大家,昨日这笔钱,出了一点小乌龙,然后就需要员工都把自己提供账号和开户名给他们,把多的退回去。




这...不就是传说中的

到嘴的鸭子飞了吗?

小编我看了也是挺无语的




据悉,公司大概有40、50人左右,因为每个人的业务量不一样所得的奖金也不同,大概全部退回去一共三十多万。


针对此事

我们看看网友们是怎么说的吧


@Xie全:年终奖都发了还不辞工回家过年?还等着给回去?

@水sj:之前做税务审计,对这个比较敏感,第一感觉可能是为了避税。

@flover7:这么早发年终奖也是不错了

@有态度的网友:可知足吧,压根就没年终奖的都还没说话呢

@78大叔不要跑 :不退直接找工作好了,发了还要拿回的老板,太抠了

@opi666:有的发就不错了,我们公司去年就发了包旺旺糖和包旺旺雪饼而已

@云风飞杨-i:就算法律上可以不还,大部分员工还是会还的,除非不想在这公司混了。


年终奖,你该知道的法律问题

一、年终奖性质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中进一步明确奖金的范围包括年终奖。因此,年终奖纳入工资总额,属工资性质。


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年终奖吗?


答:法律并未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奖,年终奖的发放通常是基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实践中,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通常会考虑本年度单位的经济效益和劳动者的绩效考核情况来确定,年终奖的发放时间,用人单位可自行决定。


三、劳动者主张年终奖需举证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主张年终奖,仲裁机构或法院通常会要求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需支付年休假的相关证据,比如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等等,这就要求劳动者需具备基本的证据意识,平时需保留相关证据。


四、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必须工作到年底(通常为12月31日)才能 获得年终奖,年底之前离职则不能获得年终奖,这种约定是否合法呢?


答:从公平角度出发,劳动者虽未工作到年底,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进行折算按比例向劳动支付奖金。有些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对此亦做了明确规定,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五、劳动者当年度工作届满,但年终奖发放时间在下年度3、4月份,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或劳动合同中约定“凡在发奖金日之前离开公司的员工都无权拿年终奖”是否有效?


答:基于年终奖属工资性质,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年终奖实际上属于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劳动者当年度已工作届满,就可享受当年度年终奖,用人单位不能以发放时间未到而随意予以扣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离职时,如果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存在年终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应当获得的年终奖金,用人单位规定“凡在发奖金日之前离开公司的员工都无权拿年终奖”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风险。


*文章来源于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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